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法
2017-08-07 07:36
字体
保护色
打印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新型智库建设所需的一流人才,更好地服务市委市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经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发[2015]86号文)批准,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

第二条  工作站接受中心的领导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业务管理和工作指导。

第三条  工作站与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大学或科研院所(以下简称“流动站”)联合招收和培养中心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

第四条  根据原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人发[2006]14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的有关精神,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工作站与流动站的合作

第五条  进中心的博士后由工作站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工作站与流动站相互支持,分工合作,加强沟通,发挥各自的专业特长和资源优势,保证质量,共同做好博士后的招收与管理工作,以提高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水平,培养更多高素质的决策咨询研究人才。

第六条  工作站与流动站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在签订合作协议书并确定各自分工责任的基础上,分别就每一位博士后及其研究项目签订科研工作协议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工作站设站长一名、常务副站长一名、副站长两名。站长由中心主任担任;常务副站长由中心分管副主任担任;副站长由中心信息处处长和外部聘请专家担任。

第八条  工作站下设办公室,负责工作站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具体挂靠在信息处,办公室主任由信息处处长兼任。工作站办公室主要职能为:

1、拟定博士后科研项目,提出博士后招收计划和费用预算;

2、拟定工作站的各项方案,例如博士后科研活动、社会活动方案和博士后开题报告、中期报告、结题报告方案等;

3、拟定工作站的各项管理制度,监督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4、组织委派博士后到中心相关处室工作;

5、博士后进出站管理;

6、博士后日常经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总额控制等日常管理;

7、工作站网页制作、宣传与内容更新;

8、落实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中心设博士后导师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是工作站的学术指导和学术评议机构,由博士后工作站导师和流动站导师组成。委员会设主任,由工作站站长兼任。委员会主要职能为:

1、审定博士后招收计划、研究方向、研究项目和经费预算;

2、审定博士后进站人选;

3、审定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提前出站或因故退站;

4、审核博士后开题报告、中期报告和最终科研成果;

5、指导博士后课题研究;

6、参与、指导工作站开展学术活动;

7、审定增补导师委员会名单;

8、其他需委员会审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博士后招收与进站

第十条  中心根据研究工作需要确定研究课题和相应的课题立项指南,制定博士后招收计划。博士后申请人应根据研究课题立项指南设计本人进站后拟研究的课题计划。工作站根据课题立项指南及申请人提出的课题研究计划招收博士后。

第十一条  工作站招收的博士后为全日制专职博士后,要求在高校、科研机构完成博士学业、获得博士学位后直接来本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或已参加工作但进站时与原单位脱离聘任关系而来本工作站从事研究,出站后另行确定去向。

第十二条  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的基本条件为:

1、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国法律;

2、在国内外已经获得博士学位;

3、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品学兼优,身体健康;

4、具有较强的决策咨询研究能力;

5、具有与研究课题相关的专业知识;

6、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7、有本学科领域内两名正高级职称专家的书面推荐;

8、工作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进入本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应向本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附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2、个人简历(含学历、工作经历、主要研究成果目录等);

3、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4、本学科领域两名正高级职称专家的推荐信;

注:境外留学人员至少应有一名境外导师或科研项目负责人的推荐信,并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推荐信及有关证明。

5、身份证复印件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件如国外居留证、军官证等,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及户口证明复印件;

6、拟报课题及课题研究计划任务书;

7、两篇学术研究代表作。

(二)其他材料:

1、境外留学人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户口证明;

2、在职身份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供职单位需提交脱产证明。在职人员如出站后自主择业的,供职单位应提供同意自主择业的证明;

3、辞职人员需提供原单位同意辞职的证明或原单位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的《辞职证明书》或档案存档证明;

4、新近转业的军人,需出具师以上单位政治部同意转业的批函;

5、工作站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博士后进站审核。工作站与流动站共同协商,组织专家对申请进站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由工作站为主确定招收博士后的人选,经政审和体检合格后,择优录取,报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批。

第十五条  博士后批准进站后,工作站与录用博士后签订《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书》,明确在站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博士后在站管理

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工作站管理规定和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享受规定的待遇,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七条  博士后进站工作时间一般为两年。提前出色完成博士后研究计划和所在业务处室研究工作且成果突出的,由本人申请,经工作站、流动站批准,并报经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批准后,可以提前出站,但在站总时间不得少于22个月。确因研究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期限的,经工作站与流动站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须报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备案。除因中心提出科研任务变更等特殊情况外,延长工作期间一般不提供追加科研经费,也不再发放工资或提供其他福利。

第十八条  工作站对博士后实行定期考核和不定期工作检查。博士后进站3个月内,应完成开题报告;一年之内,应完成中期考核;出站之前,应完成出站报告,提交最终研究成果。上述报告和成果均由工作站和流动站共同组织专家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要紧密结合中心研究工作开展科研活动,参与所在业务处室的研究工作,完成中心和工作站交办的各项研究工作,并于半年、年终时书面向所在业务处室和工作站报告完成中心交办的各项科研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按中心正式员工考勤制度由所在业务处室进行管理。如遇以下情况,工作站可劝其退站,由工作站报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备案后作退站处理,并终止支付各项经费:

1、考核不合格的;

2、违反管理规定的;

3、无故旷工连续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4、患病六个月以上,难以完成研究项目的;

5、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的;

6、研究课题无前景、不能完成中心业务处室交办的主要科研工作或因其他个人表现经所在业务处室和委员会认定不适合继续作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经工作站与流动站商议并经中心批准可作退站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不能个人申请到国外做博士后或进修。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工作站批准可以到国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活动,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如确因科研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因个人原因给中心和工作站造成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商誉损失等),应按照有关员工管理规定进行赔偿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的户口和档案落在流动站单位所在地,党组织关系落在中心。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配偶的工作原则上自主安排,随迁子女由工作站与流动站单位协商后在流动站单位附近入学、入托;配偶、子女不随博士后流动的,博士后按国家规定可享受探亲休假等待遇。

第二十五条  中心按有关部门规定参与申请评选优秀博士后和优秀博士后工作站。

第六章  博士后培养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工作站负责在站博士后的培养并提供相应的培养经费,培养形式以委托博士后及其导师承担或参与中心决策咨询研究课题、博士后主持或参与博士后学术研讨会和国际会议等为主。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培养经费包括日常经费、科研经费和其他费用。中心每年为每位博士后提供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日常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博士后的生活费用(包括工资、住房补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博士后提供社会基本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中心不承担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八条  工作站为博士后提供相应的科研经费,主要用于决策咨询课题研究工作,由工作站统筹使用,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将部分经费转入相关流动站管理。中心为博士后外部导师提供相应的课题研究经费,以便导师以合作研究课题形式指导博士后。

第二十九条  工作站承担一定的专家指导费和考核评审费,从中心年度财政预算中列支。

第七章  博士后期满出站管理

第三十条  博士后研究期满,按工作站要求递交博士后课题计划立项的研究成果,按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要求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并按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求递交《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可以办理出站手续。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期满,由所在工作处室、工作站与流动站组织的专家小组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办法》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研究成果的质量水平;研究成果的社会经济价值与决策参考价值;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能力提高的情况以及在站期间的工作表现等。考核后由专家小组出具书面意见。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按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原则就业。工作站为出站人员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并由流动站将有关材料汇总报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办理就业和户口迁移等有关手续。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相关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职称评定按有关政策办理。

第三十四条  对合格的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按规定颁发由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监制的《博士后证书》。

第八章  博士后研究成果

第三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博士后研究成果应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下列原则,公正、合理地处理其权益归属:

博士后研究人员按进站协议研究项目完成的各相关研究成果,其知识产权均归工作站所有,成果发表署名为: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博士后姓名;

博士后研究人员与流动站共同完成的研究成果,应由工作站与流动站双方预先明确成果归属。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及工作站的有关要求,对中心及博士后研究成果保密。在站期间取得的与博士后研究项目相关的成果,凡发表须经工作站同意,并应以工作站的名义发表,同时冠以本人的姓名及博士后的身份。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博士后工作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